刘转亮
在人为地构建起公私对峙之后,刑法学的基础理所当然地要转到后者上面来。
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关键是总体,强调大安全理念,涵盖政治、军事、国土、经济、金融、文化、社会、科技、网络、粮食、生态、资源、核、海外利益、太空、深海、极地、生物、人工智能、数据等诸多领域,而且将随着社会发展不断动态调整。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存在低龄化、暴力化现象,极端恶性刑事个案时有发生,被害人多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缺乏自我保护能力之人,社会各界对此十分关注。
其四,深刻阐述了公正司法的内涵和社会意义,提出了两个一定的著名论断。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承受者,通常属于案件纠纷中的弱者。明确废止劳动教养和收容审查制度,是人权保障取得的重大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进步。要坚持专群结合、依靠群众,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群防群治活动,筑起铜墙铁壁,使暴力恐怖分子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从人类文明发展史来看,世界各国、各民族都为人类法治文明作出了自己的贡献,而且国与国、民族与民族的法治文明往往是相互影响乃至传承的。对腐败分子,发现一个就要坚决查处一个。总体国家安全观强调以人民安全为宗旨,强调既重视传统安全,又重视非传统安全,构建集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等于一体的国家安全体系。
二、数字正义 数字的价值根基在正义。理者,物之固然,事之所以然也。一些数字平台被视为数字社会中的公共承运人社会基础设施。实际上,人民群众早就深深地感受到并逐渐理性地认识到不数字,无人权。
数字人权是数字权利体系的皇冠。由此,代码即法律算法即规则这两个命题启示我们,在数字法治中,既要对科技发展运用的客观规律保持尊重,厘清代码、算法的规制机理,又要理解代码、算法的工具性及可规制性,科学、创新地处理好代码与法律的关系,通盘考虑法律规范、社会规范、市场规则、技术架构等规制手段,在必要、可行、正当的情况下,将法律规则融入算法规则、代码架构中,实现科学有效的数字法治。
我们要深刻认识数字科技、数字经济、数字产业的发展对于数字安全、国家安全的重大意义。同时,在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数据的积累对竞争产生着重要的影响:一方面,能够访问大量数据的公司可以用小公司无法做到的方式或以更低的成本来提高其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一方面,数字中国建设需要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以确保数字中国建设科学发展、造福人民。发展数字科技既要依靠国家政策支持,更要充分调动和激励市场力量。
特别是本世纪以来,每当科技界提出一个新的发展方向,很快就可以看到多国政府纷纷研究并发布促进政策。数字正义是21世纪全球正义体系的中枢。例如:某市推出文明码遭到市民质疑。培育数字生活新应用新场景,提高智慧社区和智慧家庭建设应用水平,深化数字应用适老化改造,加快推进信息无障碍建设。
对外防御境外数字巨头对欧洲数据安全的侵犯,打击它们在欧洲市场的垄断行为。《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32亿,网民人均每周上网时长达到28.5个小时。
特别是在算法泛在的今天,算法在实际上可能构成信息推送、商品定价、信用评价、用人招聘、绩效计算乃至社会危害性评价、警力调配、城市规划等方方面面的具体规则。数字法学知识体系、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根基是数字法理。
平台企业可以利用从现有服务中获得的数据和用户群体,以更高质量的产品便利地进入邻近市场。信息科技发展到大数据时代,数据的战略价值更是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数字伦理属于德治和自治范畴,数字法理则属于法治和国家治理范畴。八、数字治理 数字治理是当代中国国家治理领域的主场域,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最后,基于前述两方面,代码即法律更进一步启示人们在数字法治建设中要特别注重技术与法律的有机协同。数字人权的核心是与人在数字领域的尊严、平等、自由、能力相关的那些权利,例如,平等利用数字技术、共享数字革命成果而不受歧视或被边缘化,免受数字技术运用所造成的有形或无形的侵害,对个人的信息数字化、数据财产化拥有自主支配权,特别是对具有人格属性的信息和数据享有知情同意权,拥有对大数据、人工智能算法释明的请求权、问责权,依法独立自主地使用互联网、个人及公共数据的权利和自由等。
第四,保护隐私,即尊重和保护个人隐私,充分保障个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坚持以权利为本位,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民的数字权利特别是数字人权,在任何情况下都拒绝拿数字权利作交易、以牺牲数字人权为代价。
在农业时代,人类的活动空间主要集中在陆地,国家主权的重点在于捍卫领土完整。数字安全是指数字系统及应用处于稳定可靠运行的状态以及保障其安全性的能力。
早在2000年,时任福建省省长的习近平同志就着眼未来,响亮地提出建设数字福建,并作出了建设数字福建的部署。增强网络安全、数据安全防护意识和能力,加强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
第六,安全可控,即运行安全可靠,避免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造成伤害,或者被人恶意操纵,实施有害行为。1997年,美国活动家罗伯特·B.格尔曼(Robert B. Gelman)以《世界人权宣言》为范式提出了《网络空间人权宣言》建议草案,提出了网络空间人权概念及网络人权的基本内容。学界认为,数字人权概念和不数字,无人权命题的意义在于:第一,在价值上申言数字科技必须以人为本,必须把实现人的权利和尊严作为数字科技研发运用发展的最高目的,并以保障人权作为其根本的划界尺度和评价标准。当然,数字伦理和数字法理的划分仅仅具有类型化分析的逻辑意义,在数字社会现实中,它们往往是交织在一起的,呈现出以数字伦理为基、以数字法理为本的格局以及数字伦理法理化、数字法理伦理化的交互趋势。
数据主权即强调国家对数据和信息等享有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传统的国家主权主要包括政治主权、经济主权、领土主权、对外主权、属人主权等。
数字中国概念的科学内涵是,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为目标,以新一代数字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为引领,以信息资源为核心要素,涵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领域信息化建设,既包括加快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即时通讯等数字科技创新,又包括加快建设网络强国、宽带中国、数字经济、数字政府、智慧司法、智慧社会、智慧城市、数字乡村等各方面的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法治中国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最具原创性统领性的概念之一。
我国学者高薇认为,网络平台对人们非常重要,对一个人的社会存在必不可少。可以说,数字伦理和数字法理是数字文明的标识,是数字文明发展进步的轨道。
这要求我们深度研究数字正义,并以此作为科技向善的指导。数字领域的风险往往具有公共风险的特性。《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并指出,网络主权的主要权利维度包括独立权、平等权、管辖权和防卫权,网络主权的主要义务维度包括不侵犯他国、不干涉他国内政、审慎预防义务和保障义务。
张吉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研究员。尽管如此,笔者仍然期盼本文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引发数字法学界的兴趣和讨论,不断凝练和科学阐释数字法理的概念和命题,推动数字法学跨越式发展,为推动数字中国和法治中国建设、促进数字文明进步作出应有的理论贡献。
形成数字鸿沟的根本原因是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收入差别、教育差别、地域差别等导致的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和公民数字素养的不平衡问题仍然突出。数字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各国并不具备同等能力确保这种数字主权。
另一方面,权力的扩张与滥用是权力的天然特性。在网络法治发展的早期,代码的这种影响能力没有得到足够的理解和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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